《海外安保条例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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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》(简称《海外安保条例》)‌于2023年9月1日起施行,旨在维护我国海外利益,保障在国外的中国公民、法人、非法人组织的正当权益。该条例由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公布,共27条,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:

  ‌职责和义务‌:明确了外交部、驻外外交机构、国务院有关部门、地方人民政府、有外派人员的国内单位等的职责。外交部、驻外外交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提供领事保护与协助;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宣传和应对处置;有外派人员的单位负责沟通协作;在国外的中国公民、法人、非法人组织则需遵守当地法律,做好自我保护‌。

  ‌受理方式和履责区域‌:规定外交部建立热线电话和网络平台,驻外外交机构公开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,方便中国公民、法人、非法人组织进行咨询和申请。驻外外交机构履行领事保护与协助职责的区域也进行了明确‌。

  ‌情形和内容‌:规定了驻外外交机构在以下情形下应提供领事保护与协助:正当权益被侵犯、涉嫌违法犯罪、基本生活保障出现困难、因重大突发事件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等‌。

  ‌风险防范和安全提醒‌:规定驻外外交机构、国务院有关部门、地方人民政府分别承担安全预警、安全宣传、教育培训等工作职责,并要求根据安全形势发布国外安全提醒,避免前往高风险国家和地区‌。

  ‌支持保障‌:国家为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,确保其有效实施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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